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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稅務法規定,人身保險費用及全民健保費用的扣除上限,人身保險費最高扣除額不得超過NT$ 24,000,全民健康保險費得不受金額之限制,全數扣除。無論是何種保險費用,都必須要
依《所得稅法》第4條,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所以無論是身故保險金,或是還本型保險給付生存保險金,皆免納所得稅。但須注意是否有最低稅負制的問題,也就是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1.可以申報列舉扣除的保險費,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學生平安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被
1.躉繳投保 · 2.舉債投保 · 3.高齡投保 · 4.保險費高於保險金額;保險給付相當於已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金額.
民眾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若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註1)之規定,每人每年可列舉2 4,000元的人身保險費扣除額,不過並不是所有的保險費都可以列舉扣除,僅有「
保險解約金超過已繳保費部分課所得稅 若保險解約後,要保人領回的解約金給付超過原繳保費總額,超過的部分視為利息所得,必須計入當年所得額課稅。 此外,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