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登載不實構成要件

公務員登載不實構成要件 -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不以直接故意為限 - 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

A:依照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所謂「明知」,指的是刑法第13條第1項的直接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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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罪:什麼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哪些情況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構成要件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 

相關實務見解

(一)刑法第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以公務員明知不實, 故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予以登載而言,其犯罪主體為職掌製作公文書之公務員。又各機關製作函文之流程,一般係 

淺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公務員為不實之登載,即該當本罪之主觀構成要件;若行為人是未必故意(或稱間接故. 意),即不確定是否真實,但對於該不實有所預見,而容任其自然發生者,尚不足以構成. 本 3 頁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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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換公文所附「照片」涉及之刑責

為不實登載之公務員應係受矇蔽或受愚之犯罪客體。其次,本罪之行為係「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係指利用不知情之公務員登載5。公務. 員甲抽換照片 3 頁

五億高中生案件:判斷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關鍵要素

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不過是只要在公務員面前說謊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