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轉繼承
2020年8月6日 — 再轉繼承與代位繼承概念容易混淆,茲分別說明如下: 再轉繼承:指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死亡,該繼承人死亡時已先取得繼承權,其繼承權再由該繼承人之配偶、 ...
陳錦麟表示,「再轉繼承」若能適用「合併計算」第一次繼承前的「持有期間」,則以這案例可選擇舊制,即土地不課所得稅,房屋因無法舉證而以房屋現值併入綜合
「再轉繼承」就是原本的繼承人死亡再發生繼承,是由爸爸的當然繼承人「配偶」和依照爸爸的第1-4順位繼承人順序共同繼承。 「代位繼承」是只有「直系血親卑
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部分繼承人復死亡,並已就該公同共有權利辦竣繼承登記,嗣數次(含再轉)繼承之全體繼承人就被繼承人遺產協議分割申請登記,所適用
「再轉繼承」是原本的繼承人比被繼承人「晚」死亡,「代位繼承」是原本的繼承人比被繼承人「早」死亡。而「再轉繼承」是原本的繼承人(甲)死亡再發生繼承,會由甲的當然繼承人
「再轉繼承」與「代位繼承」的差異. 案例: 被繼承人(往生者)甲先生. 甲先生與配偶甲太太有2 個兒子大兒子乙、小兒子丙. 乙先生與配偶乙太太,有2 個女兒乙1、乙2. 丙先生與 1 頁
再轉繼承:指「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又死亡,由該「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應繼分,須申報兩次遺產稅。 (簡言之,再轉繼承為連續兩次以上的未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