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繼承權
所謂喪失繼承權係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或其他應繼承人有不法或不當之行為時,依法剝奪其繼承之資格,使其喪失繼承人地位的情形,而民法第1145條有規定喪失繼承權的原因如下:
一、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
A:根據台灣民法第1145條的規定,子女可能因為故意害死被繼承人、透過詐欺或脅迫影響遺囑的制定、偽造或隱匿遺囑,以及對被繼承人有重大的虐待或侮辱等行為而喪失繼承權。特別
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失其繼承權。此種喪失繼承權不會因被繼承人原諒繼承人之行為而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
按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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