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 國有財產法讓售 - 國產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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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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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
國有財產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細則)自五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以來,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於九十六年三月二日發布。 本次計修正六條,其修正要點
台財產局接字第8900025659 號
但符合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使用單位因改組或裁併,得將其經營國有公用房地移由接管單位接管使用,無須辦理撥用。 (二) 各機關經管之國有公用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對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應報經財政部核准後,依本細則有關規定辦理,並列冊彙報行政院備查。
基本法規-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依本法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辦理讓售,其讓售對象如下: 一、他人土地上之國有房屋,為該土地所有權人。 二、原屬國有房屋業已出售,其尚未併售之建築基地,為該房屋現所有人。
法規內容-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本細則依國有財產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財產之取得「依據法律規定」,係指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