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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設停車位,顧名思義即為起造人於法律所要求設置的法定停車位外,未申請停車空間獎勵,而自行以剩餘樓地板面積或於法定空地增加設置的停車空間。 自行增設停車位如與防空避難
法定停車位, 權狀登記為公共設施,有產權沒有獨立權狀,未來賣房子時一併賣出,可單獨移轉同社區住戶 ; 增設停車位, 建商在法定停車位以外自行增加的停車位有
二、本要點所稱增設停車空間,指新建之建築物依都市計畫法令及其他法令規定設置法定停車空間以外再增設之停車空間,並依停車場法或相關法令規定對外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者。
停車位依法規可分為: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獎勵停車位。依照不同的使用方式也可以分為:坡道平面停車位、坡道機械停車位、昇降平面停車位、昇降機械
二、增設停車位 這是指在法定停車位以外,建商以剩餘的樓地板面積,在規定內自行加設停車位,可登記為公設或主建物,但要注意如果增設停車位與法定停車位在同
增設停車位:指法定停車位以外,建商或起造人以剩餘的樓地板面積或法定空地在符合停車空間之規定情形下,自行設置的停車位,該建築面積未受政府獎勵者,即為增設停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