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倫理規範 - 律師倫理規範後酬 - 律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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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下載 律師為什麼不能跟我保證勝訴?哪些是律師要遵守的倫理
律師倫理規範第23條:「律師對於依法指定其辯護、代理或輔佐之案件,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 不得拒絕或延宕,亦不得自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收取報酬或費用。」
1453_律師倫理規範全文(含總說明及對照表)
律師不得以威脅、利誘、欺騙或其他不當方法取得證據、要求任何第三人不得向對造當事人提供相關資訊、以提供利益方式誘使證人提供證據,或提出明知為虛偽之
律師倫理規範
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必要範圍內者,得為揭露: 一、避免任何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危害。 二、避免
律師倫理規範
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當利用與司法人員或仲裁人之非職務上之關係。 二、向當事人明示或暗示其有不當影響司法人員或仲裁人之關係或能力。 三、向司法
律師倫理
律師倫理規範係由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訂定發布,毋須再經過 主管機關審核。 律師法第15 條第2 項規定:「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應訂立律師 倫理規範,提經會員代表大會 12 頁
律師倫理規範
律師應依據法令及正當程序,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對於受任事件之處理,不得無故延宕,並應及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 第27條. 律師對於受任事件,應將法律意見坦誠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