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指出,按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規定,扣繳新制將扣繳義務人從原本給付所得的事業負責人或機關團體、學校的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
總統於民國(以下同)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將扣繳義務人由給付所得之事業其負責人、機關或團體其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或團體等本身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扣並補繳所扣稅款,經勾選□「自動補扣繳」,免加徵滯納金,但應自該稅捐原繳納期限(如遇
行政院於昨(二)日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給付所得的事業其負責人、機關團體其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
修正重點:扣繳義務人由給付所得之事業其負責人或機關或團體責應扣繳單位主管(自然人),改為事業、法人、機關或團體等(法人本身);並增訂行政法人、信託行為受託人,因管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新制將扣繳義務人從原本給付所得的事業負責人或機關團體、學校的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使扣繳義務人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