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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使用須知」第1點第5款規 定:「支票大小寫金額之記載應相符,且不得更改。其 他各要項之記載如有更改,應於更改處簽蓋存款機關全
(一)一定的金額:票據金額必須確定,大寫金額不得改寫,如有錯誤,應將票據作廢,重新簽發。 (二)發票年月日:年、月、日三者均應填寫,缺一不可,有改寫者,應於改寫
所 以民眾兌領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時,若大小寫金額不 符,將無法兌現,必須洽發票機關重新簽發。 票據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 aspx?
四、支票之到期日或小寫金額塗改者,需發票人在塗改處蓋上支票印鑑方為有效。 五、如票據交換中其他理由退票者均收20元手續費繳交票據交換所。 六、憑票支付如有指名
小寫金額雖得改寫,但改寫之金額應與大寫金額相符,且改寫處須經發票人加蓋留存印鑑予以證明( ※ 17) 。 (3) 大寫金額模糊不清,難以辨認,該票據亦難獲得付款。
(二) 文字有大寫及小寫之分, 我國票據法並無明定票據之金額須以大寫之文字書寫, 因此發票人以小寫之文字記明金額, 該票據並非因此無效, 票據行為人仍應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