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雖然曠⼯,但未符合勞動基準法的法定解僱事由,雇主就不能⽚⾯解僱該名勞⼯。此時雇主可以關⼼勞⼯. 是否遭遇家庭或健康的變故,妥善溝通後由雙⽅合意終⽌勞動契約 ...
依據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假設下圖為某員工的出勤記錄,其中第一個月曠工4天,第二個月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項第六款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 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按勞務提供係勞動者之主要義務,且勞務
「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曠工即一般慣稱之曠職,下稱曠職),雇主得不經預告即予以解僱,且毋庸給付資遣費,此係勞動基準法第
上開函釋即明,若勞工請假事實與事由不符,此時因請假已獲准,因此不能直接認為是「曠職」,惟雇主仍可就勞工之虛偽意思、欺騙等行為予以適當之懲處。 因此.
當勞資雙方簽訂勞動契約後,員工就需要依照勞動契約裡約定的內容來提供勞務。當員工在約定好要出勤的日子,如果沒有請假就無故不出勤工作,就構成「曠職」。
「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項第六款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按勞務提供係勞動者之主要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