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法

水污法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 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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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重點整理與相關函釋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已規範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輸送或貯存設備,有疏漏污染物或廢. (污)水至污染水體者,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事故發生後3 小時內,通知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一條本細則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訂定之。 第二條本法第二條第八款所稱作業環境,指事業使用之範圍。8 頁

法規內容-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42 條前條回收使用後之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始得排放於地面水體。 但回收使用作為沖洗作業環境內辦公場所、員工宿舍及其他活動場所之室內用水, 應符合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15-全國法規資料庫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對於事業故意將含有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污)水排放於土壤或地面水體且超出各該管制標準,或故意將含有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污)水注入地下水 

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函釋一覽表

收使用如下規定辦理: (一)第四十一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產生之廢(污). 水,應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始得回收使用,並於回. 收使用前,設置採樣口。但作為洗滌塔或其他污染防.14 頁

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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