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我國破產法不採「和解前置主義」或「協商前置主義」,只要有不能清償債務的情形,就可以向法院聲請破產,不需 要先和債權人協商,或是和解不成立後才能聲請破產。 破產法第
聲請破產的第一個要件是負債金額必須超過目前擁有的資產價值。這意味著即使變賣所有資產,仍無法完全清償所欠下的債務。在評估資產價值時,需要考慮各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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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誰,只要遇到財務困難,都可向法院申請破產。申請程序要求提交財務狀況說明書和債權清冊。法院在收到申請後,將於7天內決定是否宣告破產,或駁回申請。債權人可通過提交
消債條例主要適用的對象是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每月營收在新台幣20萬以下小規模營業活動的人,積欠的債務總額在新台幣1,200萬元以下。當消費者有無法歸責於自己的
(2)遺產不敷清償債務的情況. 除了債務人生前欠下債務外,破產法第59條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