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所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如將其所有房屋無償供營業人設籍使用,依法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並於次年5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
租賃所得的申報方式,一種是不須任何證明文件,一律以當年度房屋租金收入的43% 列為必要費用( 但僅土地出租的收入,只能扣除該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扣除43%的必要費用)。
包租公、包租婆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收入,出租房屋獲得的「 租賃所得」是併入個人所得稅申報,租賃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後,視每位房東的總收入、免稅額及扣除額各不相同,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租房屋所收取租金,可按全年租金收入43%計為必要費用、剩下57%才需要計稅。 以每年20萬元租金來說,43%(8.6萬元)為必要費用,剩下57%(11.4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房東,房屋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記得於每年房屋稅開徵40日前(即3月22日,114年適逢假日遞延至3月24日)檢具租賃契約書向當地稽徵機開提出申請,同時於5月份
財政部說明,我國綜合所得稅採自動申報制,個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列報租賃所得,亦即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