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契約
(一) 意義. 行政契約是兩個以上的法律主體,透過意思表示合致成立的,以變更或創設行政法法律關係之行政行為。且就目前我國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契約,原則上指的是契約雙方
一、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的區別行政程序法第135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因此可從契約標的判斷契約的法律效果是否產生公法上
行政契約的締結原則上應經書面方式為之。所稱書面,不以單一文件為必要,當事人雙方以書面往返達成合意,縱未在同一書面上共同簽名,仍符合書面方式。 選錄.
依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1項,「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本件基隆市
為與憲法契約區別,現已通稱為行政契約,指契約當事人雙方就公法(行政法). 上之法律關係(公權利義務)以意思表示合致之方式(要約、承諾)使之發生(創設)、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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