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 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0條
TWD 1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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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本法規有英譯. 公(發)布時間:, 106.06.28. 修正時間:, 110.12.14. 發布文號:, 金管銀法字第11002741311號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一、金融機構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 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以偵測、比對、篩檢. 客戶、客戶之高階管理人員、實質受益人或交易有關對. 13. Page
法規內容-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一、金融機構:包括下列之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及其他經金融監 · 二、一定金額:指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 · 三、一定數量:指五十張儲值卡。 · 四、通貨
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
第一項第二款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應包括下列政策、程序及控管機制: 一、確認客戶身分。 二、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 三、帳戶及交易之持續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法條內容§8-
法條內容 金融機構對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金融機構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以偵測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知識百科
1. 憑客戶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其身分,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加以記錄。但如能確認客戶為交易帳戶本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