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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其實就是. 將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銀行一併納入規範. 電子支付工具相關經營許可與業務管理的. 法律。 參考中銀律師事務所馮國昌律師「第. 三方支付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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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應與使用者簽訂特約機構契約,始得提供該使用者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收款服務。 但依本條例第六條第四款或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七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修正總說明.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於一百零四年四. 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四年五月三日施行,歷經四次修正。60 頁
規定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可動用支付款項 之條件及運用方式。 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對於代理收付款項, 限以專用存款帳戶儲存及保管,不得為其他方 式之運用或指示專用存款帳戶 15 頁
二、電子支付機構得經營之業務項目: